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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佛山,男子第一次与14岁小姨子发生关系,感觉与妻子大不同!
2023-03-11 14:32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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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佛山,男子周某第一次与14岁小姨子发生关系,感觉与妻子大不同。他由此找到了门道,5天就发生一次性关系。结果翻车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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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常说,害人之心不可有,防人之心不可无。女孩小徐做梦也不会想到,姐夫是个大色狼。他利用共同居住条件,先后4次对小徐进行强奸。

案发时,小徐才14岁,还因此事被迫辍学。

小徐回忆,姐夫对她第一次猥亵,自己才13岁。因为害怕,她并没有告诉家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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尝到甜头后,周某更肆无忌惮,连续多次强行与小徐发生关系,从时间上来看,小徐每5天就被姐夫强暴1次。

最终,小徐的这个色狼姐夫,被法院判了10年有期徒刑。

我对他判处10年有期徒刑,判得有些太轻了。他一个禽兽不如的人,不仅毁掉了小姨子的一生幸福,也毁掉了自己的家庭。

从媒体上报道来看,周某被判10年,并不是强奸罪一项罪名,还涉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,分别判处2年和1年。

我国《刑法》 第二百三十六条 规定:

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
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
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
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的;

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
(五)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;

(六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
而猥亵儿童罪,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,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。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。猥亵的手段如抠摸、舌舔、吸吮、亲吻、搂抱、手淫、鸡奸等行为。

在现行法律条文中,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猥亵未满14周岁以下的儿童的并不考虑儿童的意愿。

换句话说,只要行为人对未满14周岁以下的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,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《刑法》第237条规定,猥亵儿童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,具有“多次”“儿童多人”“聚众”“公共场所当众”“造成儿童受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”“手段恶劣或者其他恶劣情形的”任一情节之一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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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上所述,周某被判10年有期徒刑,一点儿也不冤枉。对于这样性侵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,就应该从严从重处理。

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在不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,大多是熟人作案。

所以,在平时生活中,我们要多关注未成年人,教导孩子们远离危险,保护好自己。你说,是吗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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